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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安全设施开采矿山工程

    发布时间:2024-06-25

   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,报国务院批准施行。

   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**常务**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,制定实施办法。

   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。

    附:

    **法有关条款

    **百一十四条 工厂、矿山、林场、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的职工,

    由于不服管理、违法规章制度,或者强令工人**冒险作业,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

    故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**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恶劣的,处三年以

   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**。

   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**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**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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